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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遇假转账(入职仅俩月,财务新人被假领导忽悠转账200万!公司告上法院)

2023-01-25 19:54:55      小编:网络整理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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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遇假转账(入职仅俩月,财务新人被假领导忽悠转账200万!公司告上法院)

入职仅俩月,财务新人被假领导忽悠转账200万!公司告上法院

“冒充公司领导”进行电信诈骗

的骗术早已不再新鲜

但仍会有人被骗

那么

如果因为个人疏忽而上了“骗子领导”的当,

进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被骗员工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

员工个人又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获知了这么一个案子。

“老板”QQ私聊命令转账

财务未经核实被骗200万

2019年5月,王丽本科毕业后入职大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丽在职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4000元-4500元,具体入职岗位为财务,平时担任出纳工作。


同年7月30日上午,一个自称是顺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人打进公司电话,以大发公司与其谈合作为由,要求王丽添加其QQ号码。王丽添加完成后,此人又将王丽的领导“张山”拉进对话群。随后,“张山”私聊了王丽,他表示,自己与对方合同并未谈成,但对方已将保证金200万元打至其个人账户,要求王丽先从公司账上退还对方保证金,等其会议结束后再从其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上,并附上了转账截图。

因为王丽手中持有公司U盾,所以她不用通过公司会计这一关,便可直接转账。第一次转账因限额而失败,王丽遂微信联系会计李慧问解决方法。但还未等到李慧回复,“领导”就已经等不及了,多次催促王丽赶快汇款。随后,王丽分两次付款100万元,总计为200万元。

王丽汇款成功后,会计李慧回复她并没有其所提及的这件事,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山也发现自己的账户信息发生了变动,他联系王丽核实情况,至此,王丽发现自己被骗,于是立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赛虹桥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7日,该分局帮大发公司追回款项599940元并发放给大发公司。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案已经刑事立案,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起诉员工索要赔偿140余万

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16日,大发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后大发公司将王丽告上法院,他们认为,王丽经过大学深造,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入职大发公司,岗位是出纳,明知公司的付款流程需要多道审批手续,但在工作期间没有询问核实,就将200万元从对公账户上汇出。属于重大过错,她个人的上当受骗,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被骗事件中,大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丽赔偿大发公司经济损失1400060元及利息(以140006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对于公司的指控,王丽满腹委屈。她表示,大发公司本身就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现象,负责财务的会计师擅自下放U盾给自己,未经审批即付款,由领导通过微信或短信指示付款,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未对财务人员进行过相关财务制度的培训,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这才是诈骗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自己仅是诈骗环节中被设计的一环,不应承担责任。自己是在无法识别诈骗骗局的情况下,基于QQ群中“领导”的指示、公司付款的惯例及对同事的基本信任进行了先付款再补办审批手续的操作,并无主观过错。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丽作为大发公司财务人员,擅自将公司款项20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在劳动关系中的损失赔偿中,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损失,否则会造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失衡。大发公司主张王丽承担全部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大发公司还存在通过法律途径向第三方追回被骗款项的可能。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综合考量大发公司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丽承担大发公司损失55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都表示不接受。

双方不服起诉

二审维持原判

王丽在上诉中再次强调,自己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并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自己在职期间月工资仅为4000-4500元,收入较低,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与收入不相匹配的巨额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她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都无需承担责任。并且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慎重选任劳动者的义务,没有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监督等,就要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而自己与大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对经济损失赔偿作出约定,一审法院让劳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大发公司则是再次重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大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之所以造成目前的重大损失,完全是由于王丽的个人重大过错。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虽然案涉大发公司的损失系涉嫌网络诈骗而产生,但王丽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的财会知识以及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未完全尽到与其专业、职业规范相对等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在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网络安全知识广泛宣传的当前形势下,缺乏必要的职业警惕,过于轻信网络陌生人,未经核实即仓促作出转款200万元的轻率行为,导致大发公司的巨大损失,其存在重大过失。王丽称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大发公司要求王丽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大发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施行上亦存在一定疏漏,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王丽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王丽承担大发公司损失5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文中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警惕工资补贴陷阱!扫码领取劳动补贴女子被骗3000余元

邓女士收到的诈骗邮件。渝北区警方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尹建红 通讯员 刘璐璐)“2022年第三季度劳动补贴申领现已开展,收到通知后请及时扫码办理登记领取,逾期视为弃权。”你是否收到过这样一封邮件?近期,专门针对公司员工的骗术又卷土重来,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攻破企业邮箱发送“补贴”邮件实施诈骗。近日,家住渝北的市民邓女士就不幸“中招”,一番操作下来后不仅没领到“补贴”,反而损失了3000余元。

12月3日,正在家中休息的邓女士收到一封公司邮箱发来的领取2022年财政第三季度劳动补贴的通知。邓女士点开邮箱后,看到发件人是公司内部邮箱,便没有过多怀疑继续浏览。邓女士发现,该邮件正文最下方有一行醒目的红色字体特别提醒道:“该通知上周已送达各单位,未完成登记的请抓紧登记,本周未完成则视为放弃申领。”为了尽快领到补贴,邓女士来不及细想赶紧扫描了邮件中的二维码,并根据网页上的提示,填写了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一番操作后,以为申领成功的邓女士却收到了银行卡的扣款短信,与同事们交流后才恍然大悟自己遭遇了骗局,随即向警方报案。

邓女士的转账记录。渝北区警方供图

目前,渝北区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已受理此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渝北警方提醒:诈骗分子以技术手段攻破企业邮箱,又以公司名义发送假邮件实施诈骗,具有较强迷惑性,让人防不胜防。广大市民如遇类似扫描二维码领取补贴的邮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部门核实,不轻易扫描不明二维码,不填写银行卡、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来自新重庆客户端APP,请至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金靖扣助理工资被骂惨,转账截图流出后,被网友扒出疑似偷税

近日,金靖因为扣助理工资一事,疑似人设开始翻车。

事情的起因是,金靖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回应了自己私下脾气差、打骂助理的传闻,称这些误会让自己很生气,自己的人生目标是成为快乐天使,所以说服自己不用在意。

评论区有粉丝也评论支持她,表示:“姐姐怎么可能脾气不好”,金靖也回复了这条评论:“就是,我真的不骂助理,她犯错误了我就扣他钱,一次扣一千,比骂人管用多了”。

很明显粉丝被这个看似玩笑的回复吓到了,劝金靖不要乱说,等下被网友大众当真,结果金靖再次回应:“宝宝是真的,扣个大概5千块后就很少犯错了,真的很 love and peace”↓

一时间,很多网友开始吐槽金靖扣助理钱过于狠了,自己目标是成为快乐天使,完全没有考虑一次扣1000的助理快不快乐。不过金靖对此毫不在意,反而觉得工作中就应该如此奖惩分明。

最后又强调助理工作到现在一公只扣过5次总共5000块,每个月工资八千,一个月有时候只工作7天↓

不过各种解释似乎网友都不买账,舆论谩骂声也是此起彼伏,最后金靖删除了相关留言,直接道歉表示自己做错了,扣掉助理的那些钱也已经在去年过年的时候以5倍还给了助理,谢谢大家的监督,指正和批评。

然而此时的道歉仍然不能平息大众的嘲讽,认为金靖自始至终语气都让人不适,带有一种资本家高高在上的得意感↓

金靖的助理随后也站出来为老板发声,晒图证明自己和老板关系很好,并且晒出了金靖的转账记录。

两张截图中可以看到,金靖给助理以年终奖和工资的名义分别转了20000元和10000元↓

大概助理以为这样可以平息舆论了,然而没想到更严重的翻车来了。

很多网友指出金靖以个人账户给助理发放工资和年终奖,涉嫌偷税漏税问题,毕竟正常工资奖金都应该要走公户的。

就是说,偷税漏税问题可比打骂员工问题敏感多了,不知道金靖是否真的存在税务问题,你有什么想说的?

微信转账未注用途无法证明欠薪已付

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能否作为证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的证据?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信息不能证明其已经向占某某支付报酬,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

案涉工程2019年6月开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案件诉至法院后,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都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某某与高某某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占某某向高某某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针对占某某主张的劳务工资5万元,有高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对占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诉求由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万元。高某某不服,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高某某向西宁中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4份,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6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账1万元,12月26日转账15000元,12月27日转账10000元,12月28日转账3000元,高某某表示,上述38000元均为支付案涉玉树施工项目的工资。

经质证,占某某对上述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聊记录证明,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与本案所涉玉树项目工资无关,而是用于支付其在果洛州施工的工资。案涉玉树工地项目的工资高某某从未支付,为此才找到高某某,让他写了欠条,确认欠付玉树项目工资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的《欠条》可证明其欠付玉树工地项目工资5万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高某某应支付占某某玉树工地人工工资5万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后认定,占某某通过与高某某签订协议,对高某某承包的案涉项目提供劳务,高某某支付的款项实质为工人工资,对此案涉《协议书》及《欠条》均可证明,故一审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对于高某某上诉所称已将案涉款项支付完毕的理由,通过二审调查,占某某与高某某签有两份协议书,一份协议的施工地点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一份协议的施工地点在本案所涉的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高某某向占某某支付的款项并未注明该款用途,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确系支付的本案所涉玉树工地工资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等电子设备普遍使用,不少人会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便捷化的方式进行转账,应用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借款转账、支付工资、购物转账。但在转账过程中特别是非面对面情况下,一定要在备注中写清楚转账款项的用途或者及时通过微信聊天、短信文字、电话语音等确认转账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存作为证据。

当纠纷发生时,一方仅提供证据证明进行了转账,却因未注明转账用途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转账用途,这时如果对方对其所主张的转账用途予以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了转账用途,那么未能提供转账用途的一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记者 徐鹏)

来源:法治日报

老板用3.5万枚一角硬币发工资,警方介入后改转账

丧假回来后老板一直推脱不给结算工资,经多次讨要,老板竟用数万枚一角硬币结算,员工数到午夜发现只有3500元,根本不够8000元。最后经警方介入,老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工资。9月2日,这段数硬币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有律师认为,老板此举虽不违法,但可以认定为不适当履约。

老板用3.5万枚硬币发工资

据河南电视台《大参考》栏目报道,李先生和妻子在河北沧州一养猪场工作,场里平常只有两三个人上班,工资一般是由老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的。

此前,他因老家有老人去世,他和妻子在征得老板同意后,回老家奔丧。但他从老家回来后,老板却以他们耽误生产为由,就一直推脱不给发工资。

视频截图

多次讨要后,老板答应李先生,向他支付8000元的工资,但却发生了令他十分震惊的事情。9月2日,老板从车上抬下来好几袋1角钱的硬币,并称这有8000元钱。李先生称,因为拒收人民币是犯法的,他没敢拒收。

当天,李先生和妻子从下午5点半开始数,一直数到了午夜12点,但这些硬币只有3.5万枚,也就是3500元。最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老板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李先生转了8000块钱。

9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沧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暂不清楚此事。

律师:不适当履约

一位金融界业内人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要以什么形式发放。而且按照国家规定,硬币属于法定流通货币,不能拒收。同时,老板有义务证明他给的这么多硬币,是对应的金额。“如果他不证明是这个金额的话,那么其实他这个员工也可以拒绝收取,或者直接说这个金额不对,要求老板当面点清。”该业内人士称。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朱虹律师表示,老板拿硬币支付工资,并不能说他违反了法律。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支付的限额只有1000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该老板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向开户银行举报。

此外,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该单位使用数万枚硬币全额发放工资,该行为明显增加了劳动者的清点、运输、使用该款项的成本,可以认定为不适当履约,也会对该单位在职员工稳定和后期人员招聘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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