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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三万!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宣判)

2022-12-29 18:50:42      小编:网络整理      我要评论

图解电影被判侵权文章列表:

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三万!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宣判)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三万!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宣判

来源:纵相新闻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8月6日,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在线软件“图解电影”因未经许可将热播剧《三生三世三十里桃花》制作成连续图集,其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方优酷3万元。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了解到,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导致的侵权纠纷并非个例,此前以“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走红的网红博主谷阿莫就曾遭迪士尼等5家电影公司控告侵权。“X分钟电影系列”带动下,同类电影解说层出不穷,在B站、优酷等视频网站,多数视频播放量均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难掩背后共存的市场与乱象。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认为,“图解电影”一案的宣判表明,截取电影画面、配以文字,能让人快速了解电影的主要人物和情节的文化快餐,无论是不是属于二次创造,都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

因热剧被“图解”,优酷索赔50万

据了解,“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口号为“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登录“图解电影”网站看到,网站涵盖各种类型的电影、剧集截图,以图片配文字讲述完一整部电影,电视剧也有分集进行图解。记者注意到,这些图解内容多为用户上传。

优酷方面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该公司花费巨额成本取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的作品。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三生三世》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优酷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

图解电影:图片属合理引用,仅为信息存储空间

对此,被告方辩称,图片属合理引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此外,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被告方表示,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法院:平台教唆用户上传,图片集代替剧集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方面指出,本案中,涉案图片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被告主张“图解电影”图片集的核心在于文字对视频内容的诠释,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和再创作,单纯的图片并无意义。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图片集构成侵权,涉案图片集中附加的文字部分是否构成再创作与图片侵权与否无关。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针对被告提出的“平台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说法”,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蜀黍公司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量等因素,酌定蜀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X分钟看电影系列”广受喜爱,二次创作是否侵权?

在快餐文化时代,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涉及侵权的问题已屡见不鲜。

就在前不久,以“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走红的网红博主谷阿莫因遭迪士尼等5家电影公司控告侵权再次到台北地方法院出庭调解会。从2017年开始,此案已经持续了两年,此间对于谷阿莫的二次创作是否侵权的争议从未停歇。

B站UP主谷阿莫

谷阿莫们将一部电影剪辑后进行文案的再创作,配以幽默的解说与独具特色的口音,使观众在几分钟之内就能“看”完一部电影,就连恐怖电影也能被解说成“喜剧”,这种将电影碎片化的解说模式抓住了人们求快、娱乐的心理,受到了大众的追捧。作为这类电影解说的头部大V,谷阿莫微博粉丝数1121千万之多,仅在B站一个平台的视频的播放量就达到4.4亿。

而因为尝到了甜头,雨后春笋般冒出的电影解说类UP主更是不计其数。据《北京商报》不完全统计,仅在B站,粉丝数十万以上的电影解说类UP主就有不下50余位,这些UP主在其他视频平台也均有上传自己的作品。

如此粉丝基数和播放量,其背后蕴含的市场价值也不言而喻。

但巨大的市场价值背后蕴含的是同样巨大的市场乱象,创作者所使用电影的来源是否得到授权?二次创作是否涉及版权侵权?谷阿莫们带来的争议从未停歇。专业人士认为,此次“图解电影”被判侵权案,作为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2018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创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做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也对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电影的独创性在于演员的表达,如演员的形象、表性、动作、着装和场景,虽然侵权行为(截取电影画面、配上文字,能让人快速了解电影的主要人物和情节)也具有独创性,具有自己的著作权,属于二次创作,但是,无论是不是属于二次创造,都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

张华律师表示,相信本案例之后,截取他人电影图片制作小电影的行为会逐渐规范化。同时她也提醒,二次创作很可能会侵犯首次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进行二次创作时,一定要审慎行事,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先获得首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382张图看三生三世图解电影被判侵权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50万元。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

原告:图集涵盖剧集画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公司。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

被告:仅为信息存储空间 图片属合理引用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第二,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第三,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一)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

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二)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经公证可见,在被告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有涉案图片集,被告抗辩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三)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典型意义:

第一,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第二, 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编辑:何颖曦

谷阿莫、图解电影涉侵权 电影解说网红博主们都要凉了吗?

中国新闻网

网红博主谷阿莫被迪士尼等5家公司控告侵权,“图解电影”软件被判侵权……

近几年,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然而同时,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影视解说为何成侵权高发区,版权困境如何破解?

谷阿莫陷侵权纠纷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解读影视正成为一股潮流。在bilibili网站上,光是名为“XXX说电影”的UP主就有99 ,粉丝从几百到上百万不等。

其中,谷阿莫、木鱼水心、刘老师说电影、刘哔电影、low君热剧、阿斗归来了、电影最top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平均每个视频都有几十万的播放量。

但随着人气飞涨,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影片来源和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两年前,因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飞速蹿红的谷阿莫,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控告侵权。其中,又水整合称,有4部以上电影因为谷阿莫而无法在电影院上映。

而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

之后,谷阿莫和5家公司进入调解阶段。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31日,谷阿莫再度到法院出席调解会。之后他在微博透露,估计还要两三年整件事才会有点结果。记者注意到,该事并未影响谷阿莫的视频更新。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合理使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其实,类似案例早就发生过,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而今天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很多都有不同程度赢利,但他们的素材来源却并不明晰。去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其中提到,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改编视听节目时,版权要合法合规。

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此外,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同样重要。前段时间,papitube就因旗下自媒体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截图也有风险

其实,不仅视频,使用影视剧的截图也有侵权风险。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起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50万元。

“图解电影”运营方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是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且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属合理引用行为。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即使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标准并非是使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因此不属于合理引用。

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蜀黍公司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三方律师:何为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侵权?中新网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

周律师称,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周律师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周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侵权!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颜君)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

原告:图集涵盖剧集画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筒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公司。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

被告:仅为信息存储空间图片属合理引用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一审裁判要旨: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一)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

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二)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经公证可见,在被告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有涉案图片集,被告抗辩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三)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第一,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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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是“盗摄”

所谓影院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

有人说,很多人都看电影拍照,为什么明星这样做会引发这么大的关注?一些网友回应道,这件事很普遍,但不代表是对的。

只是拍照而已,侵权吗?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有些网友认为,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只是拍照而已,不算侵权吧?

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婧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单独划为一类作品进行保护。“电影实际上是一类综合了美术、音乐、摄像等具有高度独创性的作品,不能被割裂看待,电影画面中的每一帧都是作品的构成部分。”因此,在电影院拍照同样侵权。

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佳健表示,如果拍摄的是静态图片,等同于截取静态图形。按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虽然静态图形不是静态拍摄的,但也体现了对构图、光线等的选择和安排而具有独创性,可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如果拍摄的动态图片或短视频,一旦涉及电影中有独创性的表达,也可能构成使用电影作品。

拍照发朋友圈,侵权吗?

不少网友往往认为,拍照发朋友圈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涉嫌侵权。

赵婧表示,“不管录音录像还是拍照,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如果盗摄后在网上传播,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侵权和承担侵权责任是两个概念。对电影作品进行录制侵犯了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民事责任。但如果进行售卖、用于营利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孙佳健表示,如静态图片或动态图片出现了演员肖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在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亦属于提供作品,亦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本案法官从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角度分析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图解电影”行为的侵权认定,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认定标准,或许可以为观影时拍照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目前对于观影时

拍照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

还处于早期阶段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当拒绝盗摄

避免法律风险

真的很想留念的话

拍摄票根是不错的方式!

别人拍的电影

咱就别拍了!

来源:央视新闻、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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